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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召开“三责联审”进点会议:

  (一)会议一般在“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计划分批或者集中召开。

  (二)会议主要内容为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实施方案,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民主测评。

  (三)参加会议范围:对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三责联审”时,由本级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对机关部门党政正职“三责联审”时,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条 “三责联审”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专项调查等方式,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三责联审”工作小组发现“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或者接到内容清楚、线索具体的群众举报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三责联审”工作小组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检查了解的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分别形成审查、审核、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三责联审”情况反馈和通报:

  (一)审查、审核、审计报告分别报组织、编制、审计部门同意后,向“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党委(党组)进行书面反馈。

  (二)“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接到书面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整改方案于30日内报“三责联审”工作小组。

  (三)由“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将“三责联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认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三责联审”的结果,应当作为“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构编制调整、评优表彰奖励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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