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调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要求,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组织方式,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事项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推进司法机关完善内部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切实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事项、过程和结果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府两院”要认真对待、切实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中提出的问题,依法按时反馈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支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凡属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适时提出建议,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9、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贯彻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人大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提出候选人的权利。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党委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推荐意见,介绍相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保证党委意图实现。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各级党委要尊重和维护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努力保持选举、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相对稳定。
10、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要支持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往活动,统筹安排,以更好地服务中央整体外交战略和方针政策,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地方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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