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等。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管干部的岗位设置,报市委组织部核准。 区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6)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经核准。
九、岗位聘用
23、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本实施意见首次岗位设置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24、事业单位要严格按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等程序,择优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聘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级岗位人员聘用,由市人事局审核,报省里核准。
三级岗位人员聘用,须经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评审,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核准。
五、六级岗位人员聘用,经评审后,由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事局备案。
26、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任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并按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