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岗位类别及等级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应根据其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总量的55%。
7、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有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管理岗位设置
9、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编制部门和上级机关确定的规格、职数以及本实施意见设置。副局级及以上岗位由市委组织部确认,其他管理岗位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确认。
10、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和我市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按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1、相当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相当处级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相当科级及以下的不超过2个。少数规格低、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1个领导岗位层级。
12、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到十级岗位。正局职、副局职管理岗位分别对应四级和五级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