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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三定”规定主要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人员编制,即提出机关行政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两级领导职数;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三)“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1、准确界定部门职能。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将可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交给下级政府,将技术性和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切实把政府该管理的事项管理好,认真履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责。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能保持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衔接。

  2、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在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行之有效的协调、会商和沟通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3、切实强化部门责任。配置部门职能应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对等,避免权责脱节,为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4、优化设置部门内设机构。按照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要求,以大处室制为核心,全面整合、精干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各部门内设机构原有数量不能增加,不超过上级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数,不允许两个以上处室与上级对口部门的一个机构相对应;不设5人以下处室。合并组建部门的内设机构数原则上压缩20%-25%。按照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的要求,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设业务处室,其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

  5、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市政府行政编制总数不突破改革前的规模。对职能弱化的部门,适当精简编制;对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通过整合资源、调整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等办法解决编制紧缺问题;对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10%-15%比例适当精简并重新核定;对新设立的部门,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按职能一并划转,并统筹调剂部分综合处室的人员编制;对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随行政编制按比例划转。各部门原有各类地方自定编制(含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一律取消,用上级下达的抵冲编制适当补充,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在压缩精简的前提下另外核定控制数。各部门应充实加强业务处室的力量,业务处室的人员编制不少于部门总编制的70%。部门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根据内设处室设置情况从紧核定,5人的处室设1职,6-8人的处室设1正1副,9人以上的处室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处室,处级领导职数配备不超过1正3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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