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相衔接的配合制约机制,积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制度,建立机构编制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旅游园林局、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办公室等新组建机构,由市分管领导召集新组建机构领导班子和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制定实施机构组建工作计划,并按照“人员编制随职能走”的原则,将相关机构、编制及人员合并到新机构中,待“三定”规定确定后,尽快完成职能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员定编定岗等工作。
(二)对其他保留、更名及改变性质的机构,由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机构改革工作计划。待“三定”规定确定后,尽快完成职能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员定编定岗等工作。
(三)对职能划转到多个部门后不再保留的机构,由市分管领导牵头,明确责任部门,成立善后工作小组,认真做好人员划转(含离退休人员)、资产分割、工作衔接、安全稳定等工作,并尽快完成所涉下属事业单位的相应划转。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办公用房进行集中调整安排,本次合并调整机构原则上集中办公;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渠道、经费预算调整和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市档案局负责指导协调文书档案划转归并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人员划转(含离退休人员)、超编和超职数人员安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相关行政主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
四、关于“三定”工作
(一)“三定”工作程序市政府部门“三定”(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对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解,形成职能转变、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初步设想。在此基础上,由市编办拟订(修订)部门“三定”规定草案,在征求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正式印发“三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