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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六、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和管理程序。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进度统计月报制、资金报账季报制,县级要对每个项目明确管理的具体责任人。项目单位须按照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建立项目专(台)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

  七、竣工验收

  认真做好竣工验收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跟踪进度,指导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资料的归档,保证验收资料真实完整。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以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等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县级负责验收,市级复验,省级抽验。县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省、市备案;市级要及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市级汇总复验情况报省级备案。

  八、财政报账

  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经县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在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材料、单项工程决算、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由合作社负责人及5名以上社员签字的证明材料,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批文核定的补助金额,按不超过完工单项工程投资额的50%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整个项目竣工后,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验收合格,项目单位需提交完整的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合作社相关人员签字等相关材料,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全额报账。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实行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报账。

  项目单位申请报账所提供的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必须是原件,县级财政部门在有关票据的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补助”印章后,复印存档,原件退还项目单位。报账票据日期可追溯到项目立项年度1月1日。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均须在县级验收合格后,给项目单位拨付80%的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复验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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