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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苏财农发[2010]41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效能,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从2009年起,我省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为切实做好“先建后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原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先建后补”,坚持按项目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原则,实行项目先实施、后报账。

  二、试行范围

  凡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范围内的,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均试行“先建后补”。

  三、补助范围

  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按照国家农发办下发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市县开发、财政部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四、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农发办当年度规定标准执行。2010年度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项目建设总投资中不含劳务工资、土地购置及租赁费、化肥、农药、饲料、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办公设施及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单位从申报项目建议书之日起发生的属于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范畴的支出可以纳入总投资核算范围。

  五、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条件、程序,按当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省选项通知的要求执行,对用地手续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已到位、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在申报项目时手续完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优先申报。市、县开发、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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