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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海南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或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属一般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州环保局报告。
  属较大环境事件,由州人民政府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同时向省环保局报告。
  属特别重大或重大环境事件,除启动州、县两级应急预案外,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信息报送与处理。
  1.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州环保局报告。属较大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报告方式与内容。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与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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