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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海南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购置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财政部门提出计划,由州财政部门核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我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急突发事件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重在防范、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及处置,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较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州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重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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