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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海南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①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8、辐射监察监测组到达污染事故现场后,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开展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9、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成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尽快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10、由专家咨询组与辐射监察监测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通告送审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突发辐射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由州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区域所在地。
  第十五条 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州政府同意后,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辐射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的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第十九条 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第二十一条 辐射监察监测组作为辐射专业应急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辐射监察监测组要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服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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