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I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或10人以下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局限在设施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第十条 全州突发辐射事故的类型与应急计划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 突发辐射事故信息报送程序严格按照《总体预案》中的信息报送条款(3.2.1)执行。
第十二条 当发生突发辐射事故,事故等级属于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实施应急工作部门启动本级政府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般(Ⅳ级)事故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向州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当突发辐射事故达到或超过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预警标准时,由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州政府、省环保厅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1、接突发辐射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查明基本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部紧急研究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
①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队伍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②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③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④负责向州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4、应急指挥部赶赴观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5、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属地公安机关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6、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7、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救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