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海南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办秘〔2009〕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拟定的《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海南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辐射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破坏,涉及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辐射事故。
突发辐射事故包括密封放射源丢失与熔炼事故,重离子加速器、辐照装置及其它射线装置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事故,以及其它辐射事故。
第四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州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安监局、气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全州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全州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制定和修订《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协调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实施本预案;
4、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监督检查各县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