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公交客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市交通部门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第四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交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公交客运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依法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公交客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交客运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公交客运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四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并在2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核查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设立营运稽查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的内部稽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状况按《三亚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经营者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满重新授予经营权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经营者提交的《三亚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承诺书》对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