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教育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的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必须配置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摩托车、防毒面罩等消防器材装备。
(五)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检查考评,每年底要将本地区(部门)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将各地区(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地区(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
(二)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实施监察。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并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