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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决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建筑内的电线必须穿阻燃管保护到位;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排查整治,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各职能部门要以“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城中村”及其他火灾危险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督促整改。红旗街社区、月川社区等重点火灾隐患区域分别由区管委、镇政府、农场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及挂牌督办。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优先安排“城中村”、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严禁私自搭建竹木结构简易棚户区。
  (二)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对存在火灾隐患不能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场所,应责令停止使用或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居(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2.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4.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
  5.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拘留;
  6.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
  (三)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每半年要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要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督办。
  (四)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用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负责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责令单位或个人完善消防设施,确保场所安全;已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三、各级政府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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