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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决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决定
(三府〔2009〕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三亚实际,现就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依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管委、镇政府、农场、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负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实行政府和行政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将消防建设纳入区、镇、农场、社区、新农村建设与管理之中。
  (二)联合执法,依法监督。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按照《三亚市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制度》和《三亚市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制度》,实行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安监、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质监、工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商务、供电、供水、民政、民宗、农垦、林业、铁路、交通、民航、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从业人员实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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