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按照规定海域、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潜水旅游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未按照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变相涨价或削价竞争;假冒其他单位注册商标、品牌、名称等行为,损害其它潜水企业利益的,依照物价部门的相关条例和《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二款,第
三十一条三项,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潜水旅游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和改变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用的,依照《
旅行社条例》第
二十二条一款、第
三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潜水企业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等进行检查;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未尽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的,依照《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
五十七条、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报表及其他文件、材料的,依照《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挪用潜水企业质量保证金的,参照《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三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未遵守三亚统一定价和潜水市场调节价;未使用统一规范票据;变相涨价或削价竞争等破坏三亚潜水旅游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依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和《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