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收益计算利息。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
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足。
第六条 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于每月15日至25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填写《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
(二)各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指定专人审核并做出意见,交本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老年居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00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
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低保对象领取居民养老金后不再享受低保待遇。
第九条 老年居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本人上个月养老金6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并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第十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应于每年6月底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存指纹认定,逾期未办理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的,再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有下列情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
(二)出国、出境定居;
(三)死亡;
(四)失踪。
第十二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死亡后,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及时填报《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减少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