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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老年居民(以下称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二)待遇水平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享受待遇以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
  (四)基金来源由个人、政府共同负担。
  第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15年以上三亚市非农业户籍,未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和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老年居民,按本办法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和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居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按1000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龄在75周岁以下的老年居民,以10000元为基数,再按本人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的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因家庭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居委会审查、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逐年缴纳。停止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免予缴费。
  第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组成。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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