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在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并充分听取同行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材料公示,签署意见,报政府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报送市人事行政部门。
(四)评审与报批。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申报人选情况组建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委会应由技术精湛、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人员和省、市优专家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从获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人选中按得票多少推荐候选人。市人事行政部门将推荐人选按得票数列出名单,报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核定后,在征求纪检(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市优专家候选人,报市政府审批。
(五)公示。市优专家选拔工作实行两次公示制度,第一次公示是单位未作意见之前将申报人的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会议公布或张贴公示,接受基层群众监督;第二次公示是经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向市政府上报前通过报纸或电视、指定网络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颁发证书。通过公示并经市政府批准为市优专家的,由市政府向其颁发“三亚市优秀专家”荣誉证书。
第三章 待 遇
第七条 市优专家享受下列待遇:
(一)领取奖金(津贴)。
2008年前选拔的市优专家仍按原渠道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退休后照发。2009年起选拔的市优专家一次性发给市政府奖金20000元。
(二)在选拔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在科研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享受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外,可参加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休假或疗养活动,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市财政支付,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建立市优专家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优专家联系制度。各级领导要注意与市优专家经常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市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专家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专家所在单位要热情关心他们,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二)建立市优专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优专家遇工作调动、解聘、辞聘、退休、去世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并处理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