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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机制、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下简称“市优专家”)选拔工作,根据《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三发〔2004〕1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社会公认、优胜劣汰的原则,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把市优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优专家的骨干带头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 选 拔

  第三条 市优专家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市优专家不超过10人。
  第四条 选拔范围和对象为全市除党政军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单位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拔尖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参加选拔。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并是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一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是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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