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AB角岗位互补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前来办事的基层单位、企业和群众要热情解答、及时办理,不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说明、不解释、不办理。
10.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单位、企业和群众办事,不准设置繁琐办事程序,无故拖延不办。
六、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不准加重企业负担
11.要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行为,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向服务对象摊派款物、强拉赞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不准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管理服务对象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
12.要严格控制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国家和省上明确规定外,不准组织任何形式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乱检查、乱评比、乱办班。
七、要提高政务透明度和公信力,不准损害服务对象的知情权
13.要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按规定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和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认真履行公开承诺的职责,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不准违反规定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假公开。
八、要规范从政行为,保持廉洁自律,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14.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从中谋取好处。
九、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不准敷衍塞责、打击报复
15.要认真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基层和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建议要积极妥善处理,不准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敷衍应付,不做反馈,不准在整改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不准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16.要对工作人员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不准袒护、包庇责任人,否则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