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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十三)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

  (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对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措施,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的受理

  受理人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材料后,发现不属管辖范围的举报事项不应受理,同时指引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按以下要求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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