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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务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在义务教育学校中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项目,标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指导下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过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每年秋季开学后二个月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每学期可分配一至两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 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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