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责任追究
为加强《责任机制》的施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责任机制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主体。
一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或过错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排污单位法人和自然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责任追究范围。
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负责人等。
(三)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以分别不同情况追究责任:
1.责令书面检查;
2.书面告诫;
3.通报批评;
4.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辞退;
6.停职、免职;
7.警告、处分;
8.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内容。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未按要求部署、落实相关环保工作,造成污染事件发生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