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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13.交通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查,不得批准没有进行环境评价制度的公路类建设项目,防止公路建设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14.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畜牧水产品的污染防治,对因污染引起的水产畜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算,并将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协助做好有关水产畜牧污染纠纷的调处。

  15.质监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原料、燃料等进行审查,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污染事故。

  16.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工业节能工作,把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落户建设关。

  17.监察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各层级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人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提醒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8.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用电负有资格审查责任,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线输送生产电力,不得为停产治理的企业输送生产用电等。

  (三)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企业法人(业主)和自然人。

  1.企业法人(业主):企业是污染物排放主体,企业法人(业主)是《责任机制》的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是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将未达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不得擅自停运环保治理设施,不得偷排,不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试生产;

  二是积极配合环保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实事求是申报排污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是必须确保厂区周围及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是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2.自然人: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不能将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污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保证《责任机制》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县(市、区)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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