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交通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查,不得批准没有进行环境评价制度的公路类建设项目,防止公路建设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14.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畜牧水产品的污染防治,对因污染引起的水产畜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算,并将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协助做好有关水产畜牧污染纠纷的调处。
15.质监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原料、燃料等进行审查,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污染事故。
16.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工业节能工作,把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落户建设关。
17.监察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各层级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人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提醒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8.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用电负有资格审查责任,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线输送生产电力,不得为停产治理的企业输送生产用电等。
(三)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企业法人(业主)和自然人。
1.企业法人(业主):企业是污染物排放主体,企业法人(业主)是《责任机制》的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是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将未达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不得擅自停运环保治理设施,不得偷排,不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试生产;
二是积极配合环保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实事求是申报排污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是必须确保厂区周围及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是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2.自然人: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不能将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污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保证《责任机制》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县(市、区)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