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宣传、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
三是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责任机制》的要求,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对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实施负总责。负责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制定和完善,成立组织机构,督促、检查、指导乡镇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责任机制》和本县(市、区)的责任机制,全面了解掌握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运行情况,落实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
二是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意见。
三是对本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乡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所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是对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是有权对本辖区内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三是在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事件以及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四是乡(镇、街道)专职或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对所在乡(镇、街道)违法排污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汇报。
五是指导村委会、社区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二)部门。
1.环保部门:一是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环保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使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真正得到落实;二是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三是具体抓好辖区排污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对辖区环境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工作;五是对违法排污企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下文关、停、并、转或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六是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