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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河政发〔2009〕56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完善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优化整合环境管理资源,提高环境监管效力和综合执行力,使监管更为全面,责任更为明确,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杜绝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以下简称《责任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为重点,建立动态管理、长效管理、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促进环境监督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提高全市污染防治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增强企业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建设生态河池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责任机制,将突击性集中整治向日常及层级管理转变,全面落实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明确管理目标。在区域范围内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落实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保证环境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到人、目标到位;使全市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环境监督管理上一个新水平,形成市与县(市、区)各级政府及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新局面。防止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

  三、职责及任务

  (一)政府职责。

  1.市人民政府:

  一是对全市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责任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具体负责《责任机制》的制定和完善,成立组织机构,督促、检查和指导县(市、区)责任机制的贯彻落实,全面了解、掌握《责任机制》运行情况,落实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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