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33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池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河池电网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各供电业务主体投资在我市范围内的输、变、配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条 电网建设应与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并遵循与电力负荷增长幅度相适应并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网建设。
第五条 电网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河池电网建设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项输、配、变电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及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选址选线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编制河池电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及相关用地规划预留的法定依据。
第六条 在电网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并通过批准之前,电网经营企业应提前一年将电网建设计划报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启动后,电网经营企业应提前3个月将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及杆塔位置图报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超过1个月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电网经营企业收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对规划方案进行完善和修订,并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以便配合做好控制线路走廊规划与征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