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评价、日常监督评价及监督抽检结果确定餐饮服务单位信誉度,实行分类监管,采取不同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信誉度为A、B的餐饮服务企业授予“诚信单位”牌匾,并在当地电视台、报刊和地方食品安全信息网或其他媒体给予公布和宣传。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对制假售假严重违法等企业采取取消市场准入及其他行政和经济处罚方式进行惩戒。通过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评价和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
(五)继续狠抓农村50人以上群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落实。
要深入贯彻落实《河池市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08〕72号),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群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综合考核内容,形成高位推动格局,不断巩固和扩大行政村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覆盖面。要充分发挥乡(镇)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和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乡村厨师的作用,加大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指导,提高申报数量和质量,全面推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消费者的餐饮卫生安全意识对一个地区的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至关重要。要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餐饮安全意识,使全社会参与餐饮安全监督,形成社会、群众、部门、政府共同监管的格局,营造良好的餐饮服务业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把广大群众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一道道防线,织就餐饮安全网。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准确掌握餐饮服务监管法定职责,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监督、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学习贯彻《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使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七)有效应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特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督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
食品安全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应急值守,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