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分类管理标准,加强日常监督。依据《
食品安全法》和现行的《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经营规模和性质,制定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及集体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分类标准,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内部管理评价和日常监督评价。大力推行餐饮服务监督信息“五公示”,即餐饮服务许可和健康证公示、企业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公示、企业日常管理台账公示、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公示和餐饮服务信誉等级公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公示牌,在餐饮单位店堂醒目处上墙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推行行业管理,推行分片管理,抓大、抓重点,抓集体聚餐的安全。针对大型、中型、小型餐馆以及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的特点,研究其各自的风险和规律,抓好典型,摸索路子,积累经验。
(三)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努力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
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面宽量大,监管力量不足、存在监管盲点的问题,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强化政府负总责意识,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成立乡(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渔牧兽医、学校等部门监管力量,确立乡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村防疫保健工作人员对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申请在乡村开办餐饮业的,由乡村防疫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场地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从业人员由乡镇卫生院协同卫生疾控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要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人过问,有人监管。要从抓制度建设、教育培训、责任落实入手,充分发挥监管网络作用,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四)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制建设,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和奖惩制度。
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精神,切实把农村食品安全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行业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重点落实教育、建设、经贸、外事、旅游等部门分别与学校、建筑工地、厂矿企业、接待宾馆、旅游景点景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执行“谁许可、谁负责”。要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与餐饮服务经营者法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店堂醒目位置悬挂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牌和监督举报电话。在地域上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划分片区,落实监管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