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区未承包的草原要尽快承包到户或联户,由乡镇政府在充分尊重乡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切实可行的草原分配比例标准的依据,及时补发草原使用证,补签草原承包合同。
从目前来看,我州已将77.08 %的草原进行了承包,其中承包到户的 2786.5 万亩,占可利用草原的 54.72 %,承包到联户的 904.22 万亩,占可利用草原的17.75 %,承包到学校、寺院的234.22万亩,占可利用草原的 4.6 %,尚有1166.97 万亩草原未承包。已承包草原的地区存在承包手续不健全、资料档案不完整以及联户承包草原有待于落实权属和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等问题。为此,州县农牧部门明确了解和掌握全州草原承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按照“草原承包长期不变”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草场承包工作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同步进行。
(二)划定禁牧区域。划定禁牧区是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核心和重点,涉及到千家万户牧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县农牧部门加强调研工作,认真吃透政策精神,在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广大牧民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省上制定的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将禁牧面积和地块落实到乡、到村、到牧户,明确四至界限,并在村(牧委会)范围内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审核上报、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落实基本草原制度。按照《
草原法》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意见》要求,划定基本草原使用范围,建立基本草原使用制度,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将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全部纳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并按照县级1:10万、乡级1:5万比例尺全部转绘上图,对相关内容做详细标注和说明。基本草原面积按全州可利用草原的80%确定。
(四)确定草原载畜量。州县农牧部门要在认真调研,摸清草原、牲畜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农业部《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Y/T635-2002)标准,结合全州天然草原可食牧草产量、利用率、再生率等指标,核定载畜量。结合草原实际载畜情况,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超载牲畜头数,制定分户减畜计划,确保完成禁牧一次性到位、草畜平衡三年实现的阶段性目标。载畜量核定工作实行逐级核准上报的办法,由县农牧部门负责核定本区域内乡、村及牧户的理论载畜量,报州农牧局审核后报省农牧厅审核确定;省农牧厅将确定的理论载畜量下达到州,州农牧部门下达到县,县农牧部门下达到乡(镇),分解到村及牧户。各县根据确定的载畜量,以2010年末牲畜存栏为基数,核定减畜头数,制定减畜计划,由乡村两级将理论载畜量和减畜任务分解到户,同时在村级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