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财政局负责)
59、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60、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61、未编制“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县,要加快编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州、县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2、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企业。
63、凡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进入我州。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工业布局的实际,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6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65、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条件低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66、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做到月分析、季通报和年考核,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按照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