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分包、转包和盗用、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要同时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配合)
(八)严格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5、督促地方政府要制定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和执行城镇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6、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组织实施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类地下管道(线)的分布和走向,严禁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在取得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道(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线)网安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未经管道(线)业主单位确认擅自组织施工或已知管道(线)分布和走向仍不当施工造成管道挖断、破坏或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2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30、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着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在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项装备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方面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经商委、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实施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四等以上的尾矿库要在3年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规模以上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