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兼顾,确保实效。各地要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相结合,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相结合,与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
绍兴市本级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并对违反出租房屋租赁和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规划、城管部门:负责对违章搭建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并对存在违章搭建的出租房屋依法责令拆除。
宣传部门:负责社会面上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出租房屋的专项宣传,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本行业系统内存在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查整治。
二、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11月开始,到2010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相关部门要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确定专职联络员,广泛动员,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宣传发动情况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针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各相关单位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排查摸底情况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