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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发〔2006〕69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努力化解财政风险,政府性债务规模得到较好控制,全市政府性债务总体情况良好。但从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府性债务出现较快增长的态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要求,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今年由于中央和省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措施,加上一般地方财政收入增收困难,支出刚性很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全市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的任务十分严峻。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有清醒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对超过债务预警指标值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把三项指标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警戒线以内。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监督、指导,对2008年债务规模已突破一项及以上警戒指标的县(市、区),除铁路建设外原则上要适当控制;全部未突破警戒指标的县(市、区)需增加债务规模的,要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所增债务原则上要控制在三项警戒指标以内。
  二、严格落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
  (一)实行政府债务归口管理。各县(市、区)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本级要理顺越城区政府性债务关系,落实有关政府性债务控制职责。从2009年起,越城区要按照三项债务指标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
  (二)落实责任,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
  1.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继续实行债务责任主体资产负债率、债务偿债率、债务率等控制警戒线的债务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有一项指标高于警戒线的,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年初没有编报政府性债务计划的,不得举借新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工作,掌握政府性债务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动态变化情况,按照上级规定的统计口径,按时编制债务统计报表,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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