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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31日)
  企业是防治污泥污染的责任主体。要督促企业根据整改要求,制定防治污泥污染的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员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具体措施、进度安排。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污泥申报登记,建立“固体废物运行台账”,如实记载有关污泥的产生量、处置量、流向等情况,保存原始处理凭证;委托处置的,应签订污泥运输和委托处置协议。
  企业污泥近期内难以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可暂时在企业内部堆放。污泥堆放要有识别标志,达到安全分类堆放要求;要有遮雨棚,避免露天堆存,防止污泥随雨水流入河道,造成二次污染。
  各相关企业在2010年1月20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书面报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方案、台帐建立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10日)
  各级环保、交通、经贸等部门于2010年1月20日开始,对企业污泥处理、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环保部门要重点对化工、医药、印染、电镀和造纸等五大行业企业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开展检查,主要检查污泥处理设施、污泥流向、污泥委托运输协议、委托处置协议、发票、台账等情况。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10年3月5日前对本次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0年3月6日起,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四、整治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环保、交通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污泥污染行为,严禁污泥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或个人向饮用水源、河道及其岸坡、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倾倒或堆放污泥;严禁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污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快设施建设。污泥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是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绍兴污水处理厂负责贮存和处置绍兴市区和绍兴县的工业污泥,绍兴县政府、市水务集团要加强统筹,积极支持绍兴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2月底前建成规范的工业污泥临时堆存场地并投入使用,统一收存并处置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工业企业的污泥。在工业污泥临时堆存场地建成并投运后,绍兴市区和绍兴县不具备自行处置或利用污泥能力的工业企业,要将污泥运到该临时堆存场地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对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依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县(市)要制订当地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方案,并于2009年12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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