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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新设立和涉及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生产地址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经专家论证,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安监部门颁发批准书。
  已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地名、法人代表等变更(不包括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生产地址的变更),申请单位可根据《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向市安监部门提出《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市安监部门经审核后予以变更。
  二、审批程序
  凡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对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设立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会审意见,经同意的,报市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同意的,报市政府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审批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审批。
  对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由县级政府组织专家组进行设立评审,签署会审意见,经同意的,报市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同意的,报市政府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审批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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