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应交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别划缴到绍兴国库、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2.对财政拨款的项目资金结余,属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及项目因故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允许继续留给部门(单位),先纳入集中结算账户管理。属项目实施已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以及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净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3.对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转入市财务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账户,按集中结算规定办理资金往来结算和账务核算。
(五)督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上旬)。由市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民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账户清销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理集中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负责做好各项牵头协调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阶段工作情况和重要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单位账户撤销、资金划缴及划缴后的资金收支、管理衔接工作,制定和完善资金收支和银行账户等管理办法,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前要将大额现金缴存银行,并对有关财务进行清理和处理,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的结息款及时一次性划转,缴入财政指定账户。
(三)严禁拒不撤销账户,严禁拒不划转资金,严禁擅自转移资金,严禁借机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借机乱发奖金津贴、突击花钱、挥霍浪费。
(四)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新开账户,如有违规,从严处理。
(五)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有关规定,不得阻挠或拖延单位清理撤并账户、划转资金;严格执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部门(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商业银行不予配合或违反账户清理撤并工作规定的,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