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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应交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别划缴到绍兴国库、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2.对财政拨款的项目资金结余,属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及项目因故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允许继续留给部门(单位),先纳入集中结算账户管理。属项目实施已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以及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净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3.对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转入市财务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账户,按集中结算规定办理资金往来结算和账务核算。
  (五)督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上旬)。由市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民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账户清销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理集中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负责做好各项牵头协调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阶段工作情况和重要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单位账户撤销、资金划缴及划缴后的资金收支、管理衔接工作,制定和完善资金收支和银行账户等管理办法,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前要将大额现金缴存银行,并对有关财务进行清理和处理,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的结息款及时一次性划转,缴入财政指定账户。
  (三)严禁拒不撤销账户,严禁拒不划转资金,严禁擅自转移资金,严禁借机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借机乱发奖金津贴、突击花钱、挥霍浪费。
  (四)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新开账户,如有违规,从严处理。
  (五)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有关规定,不得阻挠或拖延单位清理撤并账户、划转资金;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部门(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商业银行不予配合或违反账户清理撤并工作规定的,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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