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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市级纠风办审核。市级纠风办对参评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送省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省政府纠风办。
  (四)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部门直属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政府纠风办推荐。
  (五)复查和公示。省政府纠风办对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纠风办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抽查,确定评选初步名单,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提出评定名单,报请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审定。
  第九条 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本系统的考评细则,每年年终对获奖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在考核结果产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级纠风办,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对本系统内获奖单位进行复评,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纠风办备案。
  第十条 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发现获奖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纠风办,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政风行风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奖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及有不符合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获奖单位所在地的纠风办。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所在地的纠风办收到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纠风办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获奖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审核。
  第十四条 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负责对各地纠风办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的,报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同意后,由省政府纠风办发出摘牌通知书,取消荣誉称号,并抄告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获奖单位进行暗访检查,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报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同意后,发出摘牌通知书,取消荣誉称号,并抄告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注重创建工作结果的运用。对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争优,两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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