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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服务环境佳。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清楚,政(事)务公开完善;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端庄,工作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五)长效机制全。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从政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纪律严明;监督机制健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整改。
  (六)已获得市一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条 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示范单位,除具备先进单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领导班子岗位职责明确,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科学决策、集体领导;班子成员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协作,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在工作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明显成效;干部职工工作作风过硬,全员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干净干事,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社会公认度高。
  第六条 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授予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一)所属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曾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以上纠风办、效能办(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
  (三)曾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四)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决定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六)在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位列最后一名或连续两年成绩在平均分以下的。
  (七)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的9月底前。
  第八条 评选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各参评单位按照省级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条件以及本系统考评细则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将自评结果和申报表一并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纠风办。
  (二)县级纠风办考评。县级纠风办对参评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送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市级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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