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根据学生成长的需要,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人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二十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探索并推行创新型教育内容和方法,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体制机制的保障,形成复合型人才不断涌现、创新型人才层出不穷的局面。把南京的中小学建设成为创新人才早期培育的实践基地。
注重“教学做合一”,把教和学联系起来,把学和做结合起来,把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让学生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知行统一,开发和利用南京市众多的德育资源,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主体性,引导学生在活动中自主育德。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善于思考、勤于动手、勇于实践、不断创新。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好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提供学生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和学习选择机会。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
(二十三)改进教育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鼓励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发展进行多元性和综合素质评价,完善对中小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评,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列为学生奖励评优的重要指标,逐步形成学生发展性评价、学习过程性评价和主体多元化评价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科学制订学校评价标准和指标,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建立科学、公正的教育质量监控机制、评估体系和督导公告制度。健全教育行政干部、教科研人员和校长听课、评课制度,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督导。
第九章 改革创新管理体制
(二十四)完善教育管理体制
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各级政府在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管办评相分离,形成政府统筹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社会参与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市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统筹和服务,完善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提高区(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水平,发挥镇(街道)、社区在参与和支持基础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镇(街道)举办学前教育和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实行“市县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政策、资源的统筹,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其它部门协调配合,行业企业积极参与。
(二十五)加强教育督导评估
强化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的统筹协调。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努力推进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实行教育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建立表彰和问责制度,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强化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考核。坚持监督与指导结合,以育人为本,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抓手,全面深化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的督学工作,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的督导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规划,在定期督导的基础上,开展主题性、问题性不定期督导工作。坚持以县为主的督导,健全教育教学督导制度,推进各种教育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实施督学资格准入制度,努力提高督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十六)完善中介机构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作用。鼓励研究咨询型、认证评价型和人才服务型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把教育咨询、教育质量评估、就业与人才交流等业务工作委托给专门的中介机构。
第十章 改革创新办学体制
(二十七)改革公办学校办学体制
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为取向,以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形式办学,允许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现有公办学校。鼓励高中阶段建立以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的教育集团,促进教育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以优质教育资源带动和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促进区域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试行特许学校制度,对部分公办薄弱学校,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在教学组织、科学研究和人事管理等方面探索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鼓励公办职业学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股份制办学模式,鼓励公办学校之间、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管理,共享先进管理经验。
(二十八)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强化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定位民办教育的功能、层次、类型、结构和比例。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出资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创新办学体制和育人模式,努力办好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和特色保教服务。坚持非学历教育的紧缺性和实用性,规范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
制定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政策。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政府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资助制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承担义务教育或其他重要而不可替代的教育培训任务的民办学校和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其支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完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加强对民办学校在招生考试、入学收费、教育教学、学校资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促进民办学校提升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变更和退出机制。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建设,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办学。
第十一章 改革创新学校内部管理
(二十九)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确立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间的新型关系,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监督评估等手段对学校进行管理。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学校内部机构,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依法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推行“一主(校长负责制)两翼(教代会、校务委员会)”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形成学校在法律法规、教育方针的框架内,依照章程自主办学、自觉接受监督,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靠法律管理和监督学校的新型管理体制。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