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为配套改革扩大试点阶段。在自治区确定的武鸣、宾阳两个配套改革试点县基础上,将配套改革试点面扩大到横县、西乡塘区、江南区、兴宁区等县(区)。
(二)2012年为配套改革全面推进阶段。在全市各县(区)全面推进配套改革。
(三)2013年为配套改革巩固提高阶段。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服务,形成促进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构建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精神,将全市各级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制定补偿标准;贯彻执行自治区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实自治区制定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完善林业基础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规划,明确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级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自治区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办法和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将林机具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
(二)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各项措施,包括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商品林采伐限额允许5年结转使用,由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允许皆伐作业按面积控制;简化森林采伐类型,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推进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实行采伐公示制度,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推行林木采伐许可“一站式”对外服务。
(三)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办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激励机制,激发金融机构发放林农贷款的积极性;积极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林农信用授信机制;拓宽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的惠及面;结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实际,加大对优势林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鼓励建立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鼓励和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