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场地及相关设备购置证明文件;
7、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8、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近三年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的合同书或有效证明文件);
9、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单位公章;
10、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申报表》电子版。
二、申请备案程序及管理
(一)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州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地州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级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经信委;不在上述之列的单位可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自治区经信委。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申报单位技术装备水平、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及人员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对通过审核的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予以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节能服务机构由自治区经信委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推荐,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须按照备案内容面向疆内工业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相关工作,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三)自治区经信委对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质量、业绩情况、服务对象评价、管理服务水平等对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时间及其他要求
(一)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已列入自治区第一批节能服务机构推荐名单的单位,请根据有关要求补充和更新相关资料,于2011年3月31日前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经过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内容提出书面调整申请或取消已有备案资格,由自治区经信委组织审核后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