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逐步建立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提供制度保障。2011年前,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地区和尚未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地区分别开展试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市各区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十二五”期末基本构建起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体系。
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多种形式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紧紧围绕我市发展“都市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外汇农业和品牌农业”的趋势要求,立足各地农业资源优势,因势利导,多形式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流转,提高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精细化发展水平。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形式的土地规模化流转:
1、向农业园区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以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连片流转给农业园区(或园区内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业标准化、现代化生产经营。
2、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农村土地连片租赁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流转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入股的承包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转包、出租、入股经营,开展合作生产、规模开发。
3、向农业龙头企业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农村土地连片租赁、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向“农家乐”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以租赁、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将农村土地流转给符合产业政策的“农家乐”项目经营单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探索集生产、商业、休闲、旅游于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模式,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附加值。
(二)配套完善相关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