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我县新农保基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制订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具体经办业务;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将县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适时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不断加强新农保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新农保经办人员力量。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的新农保工作;各村由村干部兼任新农保代办员。新农保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十、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县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新农保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方案,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新农保工作的经办机构;县财政、审计、发改、民政、公安、国土、农发、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立足本职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乡镇新农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广电局、报社等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