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财政各补助10%。
  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10元、2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持有残联发放的第二代残疾证的一级、二级人员)参保时,由政府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市、县财政分别承担25元、5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同时,也享受政府给予的30元缴费补贴,二者兼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只对当期缴费给予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与相关制度衔接
  (一) 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 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问题,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