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9〕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全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力争到2015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