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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审批后的后期扶持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 基本口粮田和配套水利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及环保项目实施程序。
  1. 招投标的要求。凡村组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项目村移民监督小组应参与监督。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纪委令第3号)范围和标准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县域内实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程序:除规模小、分散的危房改造、农村沼气项目及补助性项目外,单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取县域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不必具备相应资质,但应有相关工程的施工经验);单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在征得移民项目村群众代表同意的基础上,选择信誉度高且具有相关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报县移民局备案;对于村组自愿投工投劳实施的项目可实行报账制,即由村民委提供附有移民村群众代表和移民监督小组签字的原材料发票和人工费收据,到乡镇政府报账。桥梁、建筑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于年终验收不合格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允许其再参与移民项目的实施。
  2.监理单位由项目责任主体组织选定,项目可实行捆绑式监理。
  3.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责任主体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会同监理和设计等单位一起对项目的施工工艺过程、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方面严格管理,使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工整改,直到符合要求方可复工:
  (1) 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2) 对已发现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
  (3)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4) 将工程转包他人的;
  (5) 未经同意擅自让分包单位进场作业的;
  (6) 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而进行施工的;
  (7) 安全设施不全进行施工的。
  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搜集整理需备案的相关资料。
  5. 项目责任主体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合同情况,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验方。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以工程进度和现场管理人员、移民监督小组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为依据。
  6.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涉及超预算或重大设计变更时(如工程规模变更、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等),应经县财政局基本建设审核中心审核,项目责任主体应报原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批准,批复下达后方可实施,否则增加的投资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承担;一般设计变更,应按照施工建设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核实并签字后,由项目责任主体批复,报县移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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